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办理程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确保工程质量,以便更好地满足预定使用功能,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自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 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 善、优化等活动。
第三条 设计变更类型
3.1 工艺技术修改。
3.2 施工范围调整。
3.3 使用功能改变。
3.4 原设计缺陷补正或规范、标准的更新。
3.5 原设计优化。
3.6 施工缺陷造成的设计修改。
3.7 材料品种或规格型号的改变。
3.8 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不准确而引起的修改。
3.9 其它。
第四条 设计变更原则
4.1 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尽量减少设计变更。
4.2 工程设计变更应遵循优化设计的原则,既不降低原设计使用要求,又尽量降低或少增加成本。
4.3 原则上不改变主要设备和建筑结构,不扩大建筑面积,不提高建筑标准,不任意增加某些不必要的工程内容。
4.4 不影响或少影响工期。尽量避免提出较晚、缺乏必要准备、可能影响工期的设计变更。
4.5 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使用功能的要求,保证工程质量。
4.6 原则上正式通知单下发后方可实施变更,对于涉及金额较小或 情况比较紧急时,可先口头向处长汇报,但正式变更单必须在7日内完善。
4.7 变更申请单或变更通知单中的变更依据和理由是能否被批准 的首要环节,因此,填写者应尽量将变更的必要性阐述完整,既能说明 问题,又要简明扼要。
4.8 变更申请单或变更通知单中的技术核定与经济分析是除变更 依据和理由之外的重点审核内容,是从设计图纸、招投标资料等文件的 对比上确认变更的可行性和经济性。
4.9 设计变更应及时、完整,并由项目负责人安排专人办理。
第五条 设计变更办理程序(根据提出人不同进行划分)
5.1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提出的由于原设计缺陷、施工缺陷或合 理化建议等情况而产生的设计变更
5.1.1 提出单位填写设计变更申请单(按照基建处统一的格式), 详细陈述变更理由、位置、范围、建议做法、估算工程量及造价(仅供 会签参考,不做为结算依据)。
5.1.2 基建处现场技术负责人、科室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主管副处长、招标专业工程师等分别对比图纸和招投标文件(必要时共同到现 场),通过审核变更申请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性等方面决定变更是 否成立。成立的签字后于当天报送基建处处长。不成立的注明理由后及时返还。
5.1.3 基建处处长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变更或由设计单位进行确认。不同意的注明理由后返还;同意变更的,按照本文规定的职 责权限完善审批程序;需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的,由项目负责人或科室 联系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申请单或设计变更单经处长签字、办公室盖章 存档后当天发至项目负责人(电子扫描件同步上传至基建处信息共享 群),同时下发监理单位(监理单位负责转发施工单位,以下同)。
5.2 建设单位提出的由于使用功能改变、修改工艺技术、调整施工 范围、改变材料品种或规格型号及设计优化建议等原因而产生的设计变 更 5.2.1 由建设单位向监理及施工单位下达“设计变更通知单”。根 据变更的性质由基建处处长决定是否由设计单位出具。
5.2.2 “设计变更通知单”会签流程参照 5.1.2 条和 5.1.3 条。
5.3 设计单位因设计规范修订或自身设计缺陷提出的设计变更 5.3.1 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 5.3.2 建设单位按照 5.1.2 条和 5.1.3 条会签后,下发至监理单位。
5.4 因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不准确而引起的变更 5.4.1 由地质勘察单位确认地质现状。 5.4.2 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 5.4.3 建设单位按照 5.1.2 条和 5.1.3 条会签后,下发至监理单位。
5.5 设计变更需按照程序会签并盖单位公章后,方可做为施工和竣 工结算的依据。凡不按程序、程序不完善或程序倒置而擅自施工造成的 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负,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六条 设计变更权限
6.1 设计变更的办理除按照第五条“设计变更办理程序”执行外, 还应符合本条对管理权限的规定。
6.2 单项设计变更总金额在 1 万元以下的由基建处处长审批。
6.3 单项设计变更总金额在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经处务会讨 论通过后由基建处处长审批。
6.4 单项设计变更总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根据变更性质经处务会 研究确定是否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 对于装修改造项目的设计变更,凡涉及到使用功能及装饰 效果的,应充分征求使用部门意见。对于使用部门提出的变更要求,需提供其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的纸质文件后,按照基建处相关会签程序办 理变更通知单后方可实施。由于使用部门提出的变更造成工程费用超过 合同价的需由其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超过立项经费的,按照学校相关 规定执行。
第八条 所有参建人员有责任将设计图纸审核无误,以尽量避免设计变更的发生;有责任对主材进行市场调研并对工程量报价清单进行审 核,达到既不缺项也不多项、工程量准确、材料价格在市场价合理范围 内。
第九条 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有责任在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将图 纸中存在的设计缺陷、合理化建议及因施工原因可能引起的变更意向及 时提出,以确保工程保质保量顺利进展。
第十条 设计变更的办理时间自提出申请之日起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注明原因。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基建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