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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大学基建处工程经济签证管理规定
2021-07-12 14:48  


第一条 工程经济签证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根 据合同的约定,就合同价款之外的费用补偿、工期顺延以及因各种原因 造成的损失赔偿达成的补充协议或现场证明文件。 

第二条 工程经济签证的范围 

   2.1 因施工单位自身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及工期延长不予签证, 因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工期延长等可据实办理签证。招 投标文件、合同、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及会议纪要等资料中明确规 定的有关事项不再办理签证。因设计变更或会议纪要等文件给施工单位 造成的返工且在设计变更、会议纪要等文件中无法体现的可办理经济签 证。 

   2.2 招投标过程中未包含且实际发生的基坑降水、地下障碍物或软 弱地基的处理等情况可据实办理签证。 

   2.3 由于建设单位造成的停水、停电超过合同规定时间造成的窝工 损失可按合同约定据实办理签证。 

   2.4 甲供材料供货不及时或质量不合格给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可 据实办理签证。 

   2.5 建设单位安排的零星工作据实办理签证。 

   2.6 其他应该办理的情形。 

第三条 工程经济签证确认的类型 

   3.1 定性的确认:即仅对签证的事实予以确认,具体工程量待结算时按图计算。

   3.2 既定性又定量:不仅对签证的事实予以确定,而且对工程量或费用等同时予以确认的签证。 

第四条 工程经济签证办理原则 

   4.1 实事求是原则。工程量参照相关计价规范,根据施工、监理、建设单位三方现场共同测量确认的结果,按实计算,不得有虚报工程量 的现象发生。无法准确计算工程量的,可据实确认所发生的人工工日或 机械台班数量,实际发生多少签多少,不得将其他因素考虑进去以增大 数量进行补偿。 

   4.2 准确记录原则。工程经济签证必须详细、准确反映实际情况,除了注明时间、地点、部位、事由、并附计算简图、标明尺寸外,对于 一些隐蔽工程或重大的现场变化,必须及时留取影像资料备查。 

   4.3 及时办理原则。工程经济签证应及时办理,一事一签证,以免 出现由于时过境迁而造成原始数据无法核实的现象。 

   4.4 避免重复原则。签证内容不得与合同、承诺、设计图纸、施工 规范、招投标文件等资料相重复。 

   4.5 废料利用原则。现场经济签证中若涉及拆除的材料、设备可重 复利用的,凡属于固定资产的,应及时交由国资处处理,并做好移交记 录备查;不属于固定资产的,也应尽可能予以利用,同时做好记录。利 用的材料在签证中注明。 

   4.6 授权适度原则。严格按照本规定确定的权限进行签证,提高办 理效率。 

   4.7 格式编号统一原则:为便于管理和查询,签证单应按照基建处 统一制定的文件格式,依照专业不同分别编制连续、唯一的文号。 

   4.8 凡工程量可以按图计算的,原则上仅对签证的事实进行确认。 

第五条 工程经济签证办理程序 

   5.1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现场确认。 

   5.2 施工单位填写工程经济签证单。 

   5.3 监理单位审核。 

   5.4 建设单位审核。现场技术负责人、科室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主管副处长、招标专业工程师等分别对签证的必要性、真实性、数据的 准确性和资料的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于当天报送基建处 处长。基建处处长根据签证内容及涉及费用大小,按照本文规定的职责 权限完善审批程序。工程经济签证单经处长签字、办公室盖章存档后当 天发至项目负责人(电子扫描件同步上传至基建处信息共享群),同时 下发监理单位(监理单位负责转发施工单位)。 

第六条 工程经济签证的办理权限 

   6.1 单项签证金额在 1 万元以下的由基建处处长审批。 

   6.2 单项签证金额在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经处务会讨论通过 后由基建处处长审批。 

   6.3 单项签证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根据签证内容的性质经处务会 研究确定是否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 工程经济签证的时效 

   7.1 需办理经济签证的情况发生后 7 天内,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监 理单位及建设单位(2 人或以上)共同到现场确认,做好原始记录(参 加人签字),并于 3 天内提交工程经济签证单(含签证依据、原始记录、 影像资料、工程量计算公式及简图等支撑材料),监理单位 3 个工作日 内审核完成,建设单位 5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施工单位修改完善的时 间不在上述规定的审核时间内。 

   7.2 对于需办理经济签证的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施工单位未提出申 请的,视同不需办理经济签证,后期补办的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给予办理。 因事件发生突然需紧急处理的,可先口头请示处长同意,但事后需在 7 天内按相关程序完善手续。 

第八条 其它 

   8.1 对施工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工程经济签证(工程经济反索赔文 件)一般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科室根据施工单位违约情况提出,并按照建设单位内部管理规定完善签字盖章程序后下发至监理单位及施 工单位。 

   8.2 施工单位采用欺瞒、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的一些与事实不 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签证,工程结算时不予计取。 

   8.3 施工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已计取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安全防 护等费用,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实施文明施工,并会同建设单 位和监理单位定期进行检查。凡按规定应实施的文明施工内容不得签 证,未进行文明施工或文明施工定期检查不合格,施工方又未采取措施 纠正的,在工程款支付及工程结算中应扣除文明施工相应费用。 

第九条 本规定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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